北京大学自行车协会实践部工具管理条款
- 第一章:基本原则
- 第一条:实践部所有工具、零件均为协会财产,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占为己有。
- 第二条:实践部所有工具只对协会会员出借,如果要出借给非会员或其他组织,必须经实践部部长批准。
- 第三条: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款,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有超越本条款的特权。
- 第四条:借用人或组织不得擅自转借或者出租借用工具。…
- 第二章:工具的出借
- 第五条:工具的出借由实践部管家负责。
- 第六条:工具的出借在实践部每周五下午三角地义务修车后(或其他时候),由借用人向实践部管家提出借用申请。实践部管家在核实借用人没有(前科)后,应该允许借用人的请求。
- 第七条:借用人借用工具时(前)必需在"北大车协实践部工具借用记录-出借栏"里填写本人姓名、会员号、借用日期、返还日期、联系方式、借用的工具代号,填写完后由实践部管家核对。
- 第八条:实践部管家在检查完借用人要借用的工具后将借用工具交给借用人。借用人从这时起要对借用的工具负责。
- 第九条:借用人返还工具时应当先由实践部管家检查借用工具。在确定借用的工具没有损坏后,实践部管家必需在"北大车协实践部工具借用记录-返还栏"里签字,证明借用的工具已返还给实践部。
- 第十条:每次借用人借用工具的总数不得超过3件。
- 第十一条:借用人每次借工具时向实践部管家缴纳押金五元,返还工具时由实践部管家退还。
- 第十二条:借用工具的期限为七天。借用人应当在实践部每周五下午三角地义务修车前返还借用的工具。如在义务修车开始十分钟后还没有返还,就认为是没有按期返还。
- 第十三条:借用工具没有按期返还的,第一次不准其在四周内再借用工具,第二次不准其在这个学期内再借用工具。
- 第三章:工具的损坏、丢失及赔偿
- 第十三条:在借用期限内如果工具有损坏,借用人应当以市场卖价为标准赔偿。
- 第十四条:借用人如果丢失借用工具,应当以市场卖价为标准赔偿。
- 第十五条:协会正式拉练时工具有损坏的,如果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队中修车和押后不必赔偿,损失由协会承担;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队中修车和押后应当以市场卖价为标准赔偿。
- 第十六条:协会正式拉练时队中修车和押后如果丢失工具,应当以市场卖价为标准赔偿。
- 第四章:义务修车时零件的管理及更换
- 第十七条:义务修车时的替换零件由实践部管家管理。
- 第十八条:义务修车时如果需要更换零件的,从实践部管家处领取。在给同学更换完毕后,把更换零件的现金交给实践部管家,并在实践部管家处做实践部义务修车更换零件登记。
- 第十九条:义务修车时给同学更换零件而忘记收取零件成本费的,应当自觉向实践部管家补缴。
- 第五章:协会正式拉练时压后所需的工具
- 第二十条:协会正式拉练的队中修车和押后由实践部部长在拉练前的义务修车或捡车时指定。押后可以申请一到三个助理。
- 第二十一条:协会正式拉练时押后所需的工具平时由管家负责管理。在拉练前的义务修车后或捡车后,由实践部管家检查后交给队中修车和押后。队中修车和押后在接收工具时,必需在'协会正式拉练工具使用表'里登记。填写完后由实践部管家核对。
- 第二十二条:协会正式拉练结束回到北大后,队中修车和押后应当及时联系实践部管家,把工具归还给实践部管家。实践部管家在确定工具没有损坏后必需在'协会正式拉练工具使用表'里注明工具已经归还。
- 第二十三条:从实践部管家检查完压后工具后将押后工具交给队中修车和押后时起直到押后
工具归还给实践部管家时,队中修车和押后要对押后工具负责。
- 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称"实践部",为北京大学自行车协会实践部。
本条款所称"协会",为北京大学自行车协会。
本条款所称"会员",为北京大学自行车协会会员。
本条款所称"实践部管家",为北京大学自行车协会实践部副部长,专门管理实践部工具及零件。
本条款所称"队中修车",为北京大学自行车协会会员实践部成员,在协会正式拉练时负责维修有问题的参加拉练的会员的自行车。"队中修车"在拉练时的位置应当是在队中。
本条款所称"押后",为北京大学自行车协会会员实践部成员,在协会正式拉练时负责维修有问题的参加拉练的会员的自行车。"押后"在拉练时的位置应当是在队尾。
- 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大学自行车协会。
北京大学自行车协会实践部
200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