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条例(草案)
- 一、财务
- 任命和罢免
- 任命和罢免均由主席决定,在主席产生两周内确定人选。
- 任命:有责任心且了解协会财务职责、内容的老队员担任。
- 任期一年,卸任后把所有账目和现金、债务等移交下任。
- 在有重大渎职、过失等严重危害协会利益的情况下罢免。
- 职责:
负责协会现金(包括赞助、会费、拨款、偿付等)、债务的处理和使用;账目的保存和记录。
- 义务
- 负责协会现金(包括赞助、会费、拨款、偿付等)、债务的处理和使用以及账目的保存和记录,确保账目的清晰,如实记录。
- 接受秘书长的审查,并需对支出做出明确解释。
- 在具体项目负责人预支现金使用时应进行监督和协助。
- 负责偿付款的追缴。
- 权力
- 在手续不全或不能合理解释现金用途时可拒绝报账,可对现金的使用质询经手人。
- 在具体项目负责人预支现金使用时可进行监督和协助,并在结算期前结算清楚。
- 二、报账制度
- 各部不得在部内设账,所有收入均应上交协会财务。
- 各部(秘书处、文体部、外联部、宣传部、实践部)部长有100元以下的审批权。超过100元,且在1000元以下的支出有主席审批,1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主席报批理事会,通过后由主席审核批准。
- 现金支出必须有带有主席或各部部长签字的收据或发票。
- 每周执委会时报销。
- 具体活动中预支现金
由负责人签字写明预支钱数、用途、使用日期和结算日期(一般为活动结束后一周之内),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人员签字,并在结算期内结算清楚,并交出详细的支出、收入明细表和各项支出的收据或发票。
- 三、过失偿付
- 根据理事会《协会财产赔偿参考标准》:
- 0--100 元 100%
- 100--200 元 90%
- 200--500 元 75%
- 500--800 元 50%
- 800--1200元 40%
- 1200--以上 30%
- 损失实物赔偿一样的物品或折合原价按《协会财产赔偿参考标准》执行。
- 四、大型活动
- 必须设财务一名(非暑期的大型活动一般由协会财务兼任),负责各种款项的收缴和支出,并设立账目。同样执行此条例。
- 大型活动收入的使用:团委支持的费用全部用于暑期活动的前期准备和运作以及协会其他工作的开展;以此活动拉来的赞助根据具体情况,部分返还参加活动的会员。
- 五、其他